非遗传承工作总结篇1
吉林省应紧紧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改善全省人民的文化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精神生活的质量,弘扬中华民族的人文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国际国内背景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极大地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是人类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我国于2004年8月成为第6个加入《公约》的国家。
2006年6月10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在专题调研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强调,必须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关系,加快抢救速度,加大保护力度,切实保护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他还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理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建立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和舆论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007年6月总理在观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时,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进行了精辟阐述: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三句话的理解,第一,它是民族文化的精华;第二,它是民族智慧的象征;第三,它是民族精神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物质性,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物质性结合在一起。物质性就是文象,非物质性就是文脉。他还说,文脉就是一个民族的魂脉。今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承民族文化的文脉。
党中央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而可持续开发利用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做出了战略性部署。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富资源。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十报告也指出,要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走上法制化轨道。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原则和措施作出明确指示,并建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极大地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吉林省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与古代关内华夏文明中心区生产方式以农业为主不同,吉林省主要为阿尔泰语系诸少数民族的活动区域,朝鲜族、满族、蒙古族等许多少数民族自古即在此繁衍生息,生产方式以渔猎、采集、狩猎为主,处于华夏文明的边缘地带,并由此形成了独特的民俗风情。尽管受农业文明及近现代工业文明的冲击,但吉林省的社会形态仍以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的伴生为主,原始生产生活方式以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技艺、民俗等多种形式得到留存,成为吉林得天独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原生态的满族文化、高句丽文化、萨满文化和渤海文化等在吉林还保留着。这些充满地域特色的文化遗存,涵养着大量的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
吉林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国乃至世界确立了自己的影响和地位。如满族说部、朝鲜族象帽舞、东北二人转、长白山森林号子、朝鲜族民族乐器制作技艺、蒙古族马头琴音乐、朝鲜族洞箫音乐、满族珍珠球、东北大鼓、查干淖尔冬捕习俗、放山习俗、长白山满族剪纸、黄龙戏、大泉源制作技艺等,还有环图们江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园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部级传承人,第二批象帽舞传承人金明春,乌力格尔传承人包朝格柱,东北二人转传承人王中堂;第三批朝鲜族民族乐器制作传承人金季凤,黄龙戏传承人赵贵君;第四批满族说部传承人富育光,伽亻耶琴艺术传承人金星三,东北二人转传承人董孝芳和韩子平,盘索里传承人姜信子都已成为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名片”,对世界文化产生着自己巨大的价值和影响力,散发着迷人的魅力和绚丽的文化光彩。“中国朝鲜族农乐舞”和作为“中国剪纸”重要组成部分的“长白山满族剪纸”项目成功列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国朝鲜族农乐舞”项目也是我国列入该名录的唯一舞蹈类项目。
三、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吉林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一是省市县三级名录体系建设日趋规范和完善。已有2项世界级名录,37项部级名录,293项省级名录,近千项普查后的市、县级名录在册。37项部级名录中,涉猎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民俗9个方面(在10个领域中仅无传统医药),其种类亦占优势(辽宁省、黑龙江省均涉猎8个领域,其中辽宁省无传统医药、杂技与竞技,黑龙江省无传统医药、民间文学)。二是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保护日益加强。有部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10人,省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57人。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影响越来越大。在北京奥运会期间,部级非遗展示活动使吉林祥云小屋充满了独特的魅力,原色的森林文化、渔猎文化、农耕文化的特色征服了来自世界的人们。四是抢救保护“满族传统说部”工作再获成果,已整理出28部满族传统说部。五是“文化遗产日”主题活动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丰富活跃。吉林省项目在2009年2月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上倍受青睐,九台满族剪纸和延边州朝鲜族乐器制作受到好评。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文化交流日益活跃。2009年5月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团远赴捷克和匈牙利进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交流活动。2011年9月在“感知中国·俄罗斯行-吉林文化周”期间,4位吉林民间艺人在文化产业推介现场进行剪纸、刀画、微雕、松花砚等制作表演。
然而,从全国比较来看,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并不占有优势。迄今为止,只有37个项目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就吉林省目前第一批,东北二人转、满族说部、朝鲜族象帽舞、蒙古族乌力格尔、朝鲜族跳板秋千等5项内容在全国的518项中只占0.97%;第二批,长白山森林号子、查干淖尔冬捕、满族剪纸、黄龙戏、珍珠球、朝鲜族乐器制作、大泉源制作技艺等22项内容在全国的657项中只占3.35%;第三批,陶克陶胡、伽亻耶琴艺术、阿里郎等11项内容在全国的355项中只占3.10%。进入部级名录的,总体数量上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下地位。其数量即便在东北三省也仅居中游(辽宁53项,黑龙江27项)。我们还发现,迄今为止在部级名录的1530个项目中,吉林仅占37项,占项目总数的2.42%。其中,满族珍珠球等13项为吉林独有,其余为与其他省共有。而在《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1986人中,吉林也只有10人,且尚未有传承团体入围,仅占总数的0.50%,与辽宁38人、黑龙江13人相比,吉林更处于明显劣势。应当说,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仍有待进一步发掘与丰富。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状况不能满足保护的需要,且研究与保护、传承、利用严重断链。吉林省高校、科研院所林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已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研究深度、广度仍有待加强,且研究并未对保护、传承与利用起到指导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浪潮下,一些单位、民间团体或个人,甚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存在内容与形式上的严重失真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化内涵因功利与现实需要被随意篡改,受到严重歪曲。
第二,东北三省中,惟有吉林省未在省会建立综合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博物馆,这与吉林作为文化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称;亦缺少专门保存与查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机构,极大地阻碍了研究与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虽存有完整的活态民俗文化村落,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处于无序发展状态。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不能满足保护的需要。吉林省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的各项宣传活动覆盖面小,宣传手段单一,宣传重点不突出,相关宣传活动安排亦不系统,呈现凌乱的状态,并突出表现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意识淡漠,这极不利于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
四、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对策
第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管理。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会,并选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施行统一规划管理;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来源与管理制度,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及专项资金拨款专用。
第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促进研究与保护、传承、利用的结合。借助大学与科研单位力量,通过设立专项课题等方式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多学科研究。此外,应确立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利用的指导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习活动及产业化发展,应以专家的指导、审定为基础,坚持以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内核为前提,避免其他文化过度渗入、惟一商业化和过度商业化,确保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特殊性及本真文化内涵。
第三,设立专门展示及保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及活态民俗文化保护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将调查、搜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以影视、图片、文字等形式加以保存,并通过网络技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整合、共享;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博物馆化管理,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博物馆,专门收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化载体,并定期演示原生态的民俗文化;将能完整展示少数民族民俗文化的村落认定为保护区,增加投资,修缮各种物质文化遗存,避免在保护区建立不协调的现代化建筑,并鼓励代表性传承人通过家传、师传、社会传承等方式,使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科学保护与传承。
第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与弘扬。坚持多元宣传方式及重点宣传的原则。一方面,可以通过常规媒体具体形象地宣传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非常规媒体,如艺术品、手工产品、商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化载体将吉林特色推出。此外,还可与兄弟省或其他国家联合举办各种活动,求得公众响应,变自我宣传为相互宣传。通过这种强强联合,发展交流与合作,必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互补、相互支持。
第五,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转移式保护。在现代文明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艺术品、文化旅游产品的形式得以再现,亦是其在新时期得以存在的有效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之初,应充分发挥本省特色优势,塑造有吉林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具体说来,吉林虽少数民族众多(55个少数民族都有),但尤以满族、朝鲜族、蒙古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具特色,保护成果最为显著。因而,吉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以满族、朝鲜族、蒙古族为重点进行,并由点及面地引发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关注。
第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依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尽快颁布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做到“有法可依”。要从法律上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救济,构建公众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舆论监督体系。尤其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更要从法律上加以保护。
非遗传承工作总结篇2
一、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化进程及依法保护实践
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是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坚实保障。为全面贯彻《非遗法》,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与出台显得尤为迫切。
2014年,文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非遗法》的精神和原则,对部分规章进行修订完善,起草制定了与《非遗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今后一段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起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这些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表明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护工作正在快速深化,并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具体实施。
依据《非遗法》中规定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与传播制度三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表述,2014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在国家层面完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各地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及文件。2014年,《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先后出台。截至2014年底,我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修订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二、适应当前国情,适时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城乡二元结构面临着变革。这种变革,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原有生活方式和传统聚落空间发生改变,藉此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文化空间及文化形态也面临着不断调适的境况。因而,城镇化进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极为关注的问题。
2014年“文化遗产日”围绕“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的主题,文化部举办了一系列的学术研讨和宣传展示活动。2014年6月,文化部主办,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办的“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及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新农村建设社区代表等围绕“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主题进行深入、广泛地讨论,并就《文化部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提纲)》展开讨论。基于湖北武汉江欣苑社区在城镇化进程中新农村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例,会议认为,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但不是根本性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基本规律认知和把握的理论研究成果、相关指导政策的制定和及时出台,能够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出现的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
2014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为保证文化部《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编制工作顺利推进,受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了“‘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此课题通过全面、客观地梳理、总结“十二五”时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提供了学术支持和决策建议。在此基础上,就“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向纵深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及进一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力度等问题提出建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进程
(一)推进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
通过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对保护对象予以确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2014年,国务院公布了第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此次评审工作,首次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提高了对申报文本、图片以及录像片的相关技术要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规范了申报程序。153个新入选项目和153个扩展项目中,包括许多反映中华传统美德、与传统农耕文明和民众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更加突出了《非遗法》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意义。
(二)强化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的监管机制
项目保护单位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和核心机构。文化部为了强化对保护单位履职尽责和绩效的监管力度,定期根据各项目保护单位的履职尽责能力、条件和绩效等因素对项目保护单位进行适时调整和重新认定。
2014年3月,文化部了《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决定对鼓舞(花钹大鼓)等121个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加上2013年调整和重新认定的433家项目保护单位,目前文化部已调整和重新认定了554家项目保护单位,标志着我国对部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动态化管理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
(三)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方式全面推进,不断深化
1.抢救性保护全面实施
抢救性保护方式主要针对由于主观和客观、内部和外部等因素,致使面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2014年,文化部继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承担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业务标准(试用稿)和技术标准(草案)已经制定完成。为推动两项标准的实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启动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等。制定的《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
目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各地纷纷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如:内蒙古积极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双百工程”和文化艺术长廊建设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技艺技能抢救项目》;江苏省结合省级以上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和高龄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实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性项目抢救性记录实施方案和评估标准研究工作;河南省组织实施了“河南省稀有剧种抢救工程”,通过对稀有剧种表演团体的生存状况、剧目生产和演出状况、经费和硬件设施状况等方面进行细致调研,基本摸清了当前河南省稀有剧种的生存现状,出版了一批学术专著、收集了大量剧本和道具等珍贵实物,推进了河南省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2.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立项程序,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经验
整体性保护方式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传承和发展离不开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其实践者的生产生活方式、情感交流体验和精神追求等诸多因素和条件的基本规律,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目前,文化部以划定特定区域,设立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2014年,文化部批复设立了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截至目前,共设立了18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自2007年文化部批准设立我国第一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来,经过7年的探索实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思路、模式和具体措施进行梳理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2014年10月,文化部在山东省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论坛”,论坛围绕着“加强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促进区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的主题,通过专家发言和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代表的经验介绍,共同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有效途径。
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既要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也要重视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村镇、重要文物等相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兼顾到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具体体现之一,2014年,住建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的指导意见》,评审了两批共600个中国传统村落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通过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其中18个予以补助。目前,文化部会同住建部等部门共同评审了第三批中国传统村落994个,三批共计2555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正通过多渠道、多层面不断地深化实践。
3.深化生产性保护,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内在活力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的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2014年,生产性保护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无论是政府、学界,还是传承人都更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活态传承。2014年10月,由文化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在山东省济南市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以“非遗:我们的生活方式”为主题,展示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品,突出了生产性保护工作成果。
为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育民、惠民、富民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性保护活动,探索和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活态传承。2014年,文化部命名了“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共59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单位入选。至此,文化部共命名了两批100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进一步推动生产性保护,2014年1月,文化部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政法司、改革办赴江西、贵州、云南开展实地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初步的优惠政策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通过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内在动力。以山东省为例,截至目前,山东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的企业和经营户达到39170多个,2014年营业收入196.26亿元,利税30.11亿元,从业人员达到265万余人。
4.推进和完善数字化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及数字化保护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2014年,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论证和修订工作。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0个分类为基础制定的相关标准,为全面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操作指南。
各地在数字化保护工作方面也开展了许多工作,如安徽省在2013年度完成60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的基础上,2014年继续与文化部信息共享工程安徽分中心合作,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采录工作。目前,安徽省已经完成2014年度3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工作的拍摄任务和专题片脚本的撰写任务。
四、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需要场所等基础设施提供保障,但是之前一直没有得到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一批具有较好传承潜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但目前面临一定困难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选并给予了支持,以改善其保护、传承和利用的设施条件。经组织专家评审,发展改革委将96个建设项目纳入“十二五”时期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并下拨了2014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2.099亿元,对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1个省区的3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与传播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各种国际活动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交流中占据重要位置。4月在北京举行的“2014年中国―东盟文化交流年”、9月在陕西举行的“首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等重要的国际文化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活动被作为了一项重要的文化交流内容。南京“青奥会”期间,中国文化小屋在“青奥村”内最早对外开放,屋内不仅有剪纸、篆刻、泥人面塑、戏剧脸谱绘制等现场展示,还有古筝演奏、京剧演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北京APEC会议期间,主办方在人民大会堂、颐和园、首都博物馆等都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台。2014年,在中国文化“走出去”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太极拳、书法培训受到欢迎,中国传统年节、民俗活动得到了广泛传播。2014年6月25日,第48届“美国史密森民俗节”在华盛顿开幕。中国首次以主宾国身份参加并举办“中国:传统与生活的艺术”主题活动,超过100万民众到场参观。这是近年来中国举办的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民俗艺术对外交流活动。108位民间艺术家作品的集中展示,让美国观众领略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亚太中心”)在2014年通过在境内、境外举办培训、研修班以及国际会议等,加强了我国与亚太地区各国的交流。2014年,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撰写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报告》基础上,亚太中心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信息与网络中心合作完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报告》,这是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为宣传和推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经验”做出的切实努力。
随着传播力度的提升和国际交流的深化,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树立了良好形象,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中国文化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不仅得到了巩固和提升,同时,也推动了国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工作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社会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所有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与传承者,只有紧紧依靠社会民众的参与,提升文化自觉意识,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保护格局,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2014年6月,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办了第三届“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暨“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颁奖仪式,为获得“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的60位传承人颁奖;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获得首次设立的“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这一奖项的设立,是为了表彰为支持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了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比如,浙江省在2014年成立了“浙江省企业家振兴民族文化促进会”;河北省与新浪网共同主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探寻之旅”团体自驾游活动,吸纳了车友、文化名人和媒体人参与其中,探访了全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川省成立了“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旨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进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坚持创新意识,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
研究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各种理论问题,总结其传承规律,寻求符合其内在发展规律的有效保护措施和方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提出的一项急迫任务。
2014年,为调动传承人参与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规律和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14年12月25日,受文化部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召开“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评审工作会议”。此次评审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及专家提名的候选机构中评选出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建议机构10个,这个过程体现了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的密切结合。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重视也逐渐凸显,2014年7月,为充分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密集的优势,江苏省文化厅命名了南京大学等14家单位为首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青海省也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基地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八、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高级人才培养
2014年,我国在传承工作方面继续推行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传统的传承体系进行有效补充与发展。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增设了硕士学位“传统技艺”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研究方向,聘请多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作为导师。今年,再次《2014年招收2015级攻读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拟继续招收“传统技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方向的研究生。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人才培养
采用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与地方文化部门合作,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提供学术教学,地方负责提供教学场所和组织学员的方式,为地方着力培养一支依法科学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队伍。2014年9月1日至4日,中国艺术研究院和自治区文化厅在拉萨主办“2014春雨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培训班”,由中国艺术研究院选派7名专家赴藏对自治区内7地(市)、74县(市、区)的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区直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管理人员和部分传承人等近一百二十人进行授课。
(三)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及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为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指导;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也意识到发掘专家学者的智力资源的重要性,以多种形式促成专家与传承人的联系。2014年,这种合作方式得到进一步加强。如江苏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与贵州省雷山县积极探索校地合作,由美院师生赴雷山考察,在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调研后,设计出苗族银饰、苗族服饰等作品提供给雷山地区的传承人,由传承人制作出成品。这种合作不仅让师生们汲取了创作灵感,提高了传承人的积极性,也让苗族文化走出了大山;林芝地区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一个由设计师组成的学术团队,为林芝地区传统工艺项目提供了既具有国际视野又不失文化情怀的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支持,采用公司加农户的形式,使当地民众在不脱离日常生活的状态下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生产,自主性很强,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紧密结合。
(四)采取传承人认定新举措,完善传承体系
2014年,一些地区推出了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2014年12月,在浙江省温州市公布的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群体名单中,10个代表性传承团体、18个代表性传承群体首次得到官方认可。这是国内率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由个体概念扩展至团体和群体的一次地区性实践,这种遵循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经验探索
在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取得全面协调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以传统农业文明为基础孕育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在新的形势下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城镇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是我国未来几十年社会发展的目标。但是,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如何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如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提出并倡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始,也深刻地认识到受到文化单一化、武装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人口外流、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威胁,主要依靠心传口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我国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累了不少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法,也带给人们一些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在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的完善尚需加强,以避免聚落空间变迁造成有些项目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等。在保护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过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层面的保护而忽视了文化内涵的传承。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开自身存在的文化土壤,这种保护便是无源之水。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索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的各种保护实践方法,更好地实现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化建设并不是不可协调的。新问题、新困难的不断出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以人为本,以人为核心推进城镇化。要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使优秀传统文化得以继续传承。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新型城镇化建设,在融入现代元素的同时,更要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因此,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进入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在城镇化进程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够为符合新型聚落格局的文化空间建构发挥作用;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满足居民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发挥作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前形势,一方面需要抢救整理,化无形资源为有形资源;一方面要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并保护最适应其生存发展的文化土壤,以焕发其鲜活的生命力。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该适时推进《非遗法》的修订完善,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使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行为后果,以及执法主体得到进一步明确。同时,要建立起《非遗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并加强执法检查和普法工作。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的完善要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和配套。如与涉及传统医药、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原材料供应的珍稀物种保护和珍贵矿产资源保护等专门法律衔接配套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队伍需不断壮大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及章程自2006年制定出来,至今已有8年。委员会中已有部分成员去世,也有一些委员因年龄和身体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委员职责。扩充专家库储备、优化专家知识结构,并重视补充新鲜血液促进专家的知识更新,进一步发挥专家委员会智库职能非常必要且紧迫。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加强对保护理念、方式、措施的探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保护工作的推进和深化,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要适时调整。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认知,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内在动力,重视立法保护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的纲领性和保障性意义,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事实上,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不断努力和辛勤工作,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已逐步形成,它与行之有效的保护实践相得益彰,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在今后的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方面要不断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满足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关注由于文化冲突带来的复杂局势,并力求在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为维续人类文化多样性,增进世界人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欣赏发挥更好的作用。
罗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非遗传承工作总结篇3
关键词:新农村合村并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合村并居社区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促进农村资源综合利用的必然选择,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重要措施。此项工作的快速开展,必然会使农村居民原有的生活状态、生活方式、生活环境都产生了急剧改变,无形中也使依附于这种状态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得不面对一次巨大的挑战,如何做好这一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摆在每位非遗保护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需要解决,而且急需解决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变化,我们必须增强紧迫的责任感,并做好充分的准备,积极探索有效的方法,使我们的非遗项目得到更好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历史、民族个性、民族气质、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它是随人们生活的改变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每一次重大生活方式的改变,都可能使与过去生活方式相互依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农耕时代向工业化时代的转变,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主要原因。新农村合村建设,将使农村逐步走向城镇化,这一过程对于农村居住环境、生活方式而言是一次急剧的改变,必然使与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受一次大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工作的紧迫性,因为我们稍有松懈,就可能错过一次保护的重要时机,而改变一个项目的存在命运。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顺利的融合到新村合并建设中来,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稳过渡和有效传承。
二、必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新村建设规划中来
在规划实施新村合并初期,地方政府就应把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纳入新村合并总体工作中来。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的组织协调下,确定保护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要求、重点项目,编制保护规划,制定出有针对性、有操作性的规划方案。做到立足长远,科学保护,切实履行职责。
三、积极调查走访,了解状况,摸清家底
针对被合并的自然村,认真调查走访,在前期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该村非遗项目的数量、种类、状态以及传承人基本情况,做到不遗缺,不疏漏,并以此为基础做好不同种类项目的保护方案。特别要做好传承人生活状态变动记录,以及传承人对合村后的项目传承建议的记录,为今后制定切实保护情况提供参考。在做好项目本身资料记录的同时,还要用文字、图片、录像等方式真实、全面、详细的记录被合并村庄自然环境、人文景观、重点文化空间状况,为项目存在的历史空间保留资料。
在调查的过程中,要对村庄类型明确认识,划分类别分别对待。对于相对典型的古村落,应以保护古村落为主,并积极探讨古村落保护方案,在既能保留古村落的基础上,使当地居民既能享受到现代文明优越的生活方式。
四、做好新村建设工作,全面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建立民俗馆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
在做好拆迁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新村建设筹备工作。合村建设中对当地居住环境、村落格局、民居样式都造成了直接的改变。新村建设规划必须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新居建筑要尽量体现当地民居建筑风格,体现原有文化内涵,以便更好的保护当地民居样式,和依附于特有民居样式所形成的生活习俗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当地行政部门应在合村筹备阶段就积极规划民俗馆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建设。随着合村工作的开展,搬迁工作的进行,大量的与今后生活方式不适应的物品将遭到废弃,其中必然包括一些承载着非物质文化资源信息的物品(如农具、家具、艺术作品、手工制品等)。这种承载原有生活状态,展现过去生产方式,记录精神文化生活的物品和作品,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承载着过去人们的智慧结晶,非遗工作者应该大量加以收集、整理和保护,作为依附于此的非物质文化项目的实物资料。建设民俗馆与非物质文化博物馆应以村为单位设立展厅,对被合并各个村历史状况进行真实的记录与展示。民俗馆或博物馆应免费为当地群众开放。
五、组织建立新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联合会
随着合村的进行,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共同非遗项目的传承有可能聚集在一起,非遗保护工作者应积极构建平台,组建传承人联合会,定时进行沟通、交流、探讨,加强互助合作,共计非遗项目传承方案。积极探讨相关项目联合发展,共同打造非遗特色产业村,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当地其他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去,切实解决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和居住环境等民生问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的居民增加收入,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增强荣誉感和自豪感,充分享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最大限度地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居民保护文化遗产的责任感。
六、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进校园活动
非遗传承工作总结篇4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通过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广泛、深入、细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地域、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整体保护、传承发展。
二、普查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文化表现形式(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技能,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民间传统知识等)和文化空间。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普查范围,具体可分为18大类:
(一)民族语言(包括方言)。
(二)民间文学(口头文学),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等。
(三)民间音乐,如民间歌曲、器乐曲、舞蹈音乐、戏曲音乐、曲艺音乐、部分民间祭祀仪式音乐等。
(四)民间舞蹈,如生活习俗舞蹈、岁时节令习俗舞蹈、人生礼仪舞蹈、舞蹈、生产习俗舞蹈等。
(五)戏曲,如曲牌体制的戏曲剧种、板腔体制的戏曲剧种、曲牌板腔综合体制的戏曲剧种、少数民族的戏曲剧种、民间小戏剧种、傩及祭祀仪式性的戏曲剧种、傀儡戏曲剧种等。
(六)曲艺,如说书(徒口讲说、说唱相间、韵诵表演)、唱曲(板腔体、曲牌体、板牌混合体)、谐谑(相声类、快板类、谐戏类)等。
(七)民间杂技,如杂技、魔术、马戏、乔装戏、滑稽等。
(八)民间美术,如绘画、雕塑、工艺、建筑等。
(九)民间手工技艺,如工具和机械制作、农畜产品加工、烧造、织染缝纫、金属工艺、编织扎制、髹漆、造纸、印刷和装帧等。
(十)生产商贸习俗,包括农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畜牧业生产、商贸等习俗。
(十一)消费习俗,包括服饰习俗、饮食习俗与禁忌、居住习俗与信仰、交通习俗。
(十二)人生礼仪,包括妊娠习俗、分娩习俗、诞生和命名习俗、满月礼、百日礼和周岁礼、成年礼、婚礼、离婚习俗、寿诞礼、葬礼习俗禁忌等。
(十三)岁时节令,包括节气与习俗、传统节日习俗等。
(十四)民间信仰,包括原始信仰、俗神信仰、庙会、祖先信仰、生殖信仰、商业信仰、精灵信仰等。
(十五)民间知识,包括药卫生、物候天象、灾害、数理、测量、记事、建筑等知识。
(十六)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包括民间游戏、杂耍(艺)、竞技等。
(十七)传统医药,包括养生、诊法、疗法、针灸、方剂、药物等。
(十八)其他,如传统行会、香会等民间组织、村规乡约等。
三、普查原则
(一)全面性。普查要涵盖乡所在村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类别,不应有任何遗漏。调查对象要兼顾不同的人群,对本地区所蕴藏和传承的各种传统民间文载体,均需注意调查。
(二)代表性。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要力求抓住在一个地方范围内的民间文化现象中具有主流的或主要的形式、作品、类型、民俗现象,避免在普查工作中平均使用力量。注重去粗取精,选出在当地群体社会中有较大影响的代表项目,重点深入调查。
(三)真实性。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原貌,真实地、不加修饰地、不加歪曲地记录。要按照传统民间文化本来的生存状况去调查和采录,不能在调查之前就先设定框框,主观、先验地舍弃某些方面,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真实可靠,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四、工作步骤
(一)普查准备阶段(20*年2月25日至20*年3月25日)
1、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乐政发[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建立*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落实普查经费,组织宣传活动。
2、召开普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普查工作,举办普查业务培训班。
(二)实施普查阶段(20*年3月26日至20*年7月15日)
1、按照普查工作计划,分别召开座谈会,广泛发动当地各界人士的积极参与,对本辖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理清本地现存项目的名称、分布区域、主要传承人等情况,填写《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线索表》(以下简称《线索表》,并在筛选的基础上填写《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每行政村上报线索100条以上,每村上报线索50条以上。
2、根据项目价值的大小、濒危状况、活动规律等,区分轻重缓急,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分门别类进行深入调查、记录以及录音、录像工作,并填写《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
3、乡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一览表》和《调查表》进行汇总,编篡成册,并依此编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图。
(三)总结上报(20*年7月16日至20*年7月31日)
认真撰写并提交本地普查工作总结报告,其内容包括工作的时间、地点、人员安排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种类、分布状况、价值、传承人名录、对保护的设想等,做到条理清晰、图文结合、内容详细,对本地的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汇编普查成果,按照要求上报普查相关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各村居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意义和相关知识,广泛发动群众提供普查线索。文化站要切实承担起普查工作的牵头、组织作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
(二)要以实地调查为主,调查记录要如实反映原貌,注意视觉和听觉形象的配置(文字、照片、视图、实物),尽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存档案资料,做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可视、动态、立体、原生态地保存。对有一些虽不宜公开,但仍然具有研究价值的,也应进行收集和整理。
非遗传承工作总结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类“非遗”保护与传承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文化、社会、审美等多重价值。全面学习所有的音乐类“非遗”是不现实的,集中了解所在省份的音乐类“非遗”是务实而可行的。广东省主要有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潮州文化、雷州文化等分支,其中音乐类“非遗”领域,处处表现出悠久的历史渊源和鲜明的个性,给人以种类多样、色彩缤纷之感。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间音乐有12种,民间舞蹈18种,传统戏剧15种,传统曲艺4种。①而入选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则更为多样。
一、高校参与音乐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意义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现代化,我国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面临困境,现状不容乐观。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广东省的高校应发挥其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高校教育是传承音乐文化的主要途径之一,教育能最大程度地影响大众。广东是中国高等教育最发达的省会之一,也是中国南方高校最密集的城市,仅广州市就有高等院校80余所。将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与高校教育相结合,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目标和精神的需要,还能深化高等教育的教学改革。通过两者的结合,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育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推进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紧密结合;促进校内教学与社会实践互动,形成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以科学的发展观贯彻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方针。
(一)理论研究方面
关于“非遗”这个概念,我们并不陌生,但具体涉及到音乐类“非遗”的类别划分、保护与传承的方式方法等问题,目前学术界还未有一种普遍认同的观点,有待进一步探讨。
有关广东省音乐类“非遗”的资源,因为传统音乐与其他艺术及文化门类的交叉性等原因,目前还未有比较权威的电子资料库或专著予以宏观、详细的说明介绍,而侧重于关注某一具体类型诸如客家山歌、粤剧等的研究。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们可以从高等教育、地域性非遗资源以及自己的专业角度出发,展开有关音乐类“非遗”保护的深层次的理论课题研究,提出相关概念,参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如,可比较研究不同专家学者们有关非遗分类的观点,提出广东省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从整体、全面的角度对其进行梳理,有利于广东省艺术类非遗工作系统而深入地展开。通过对广东省内各地区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搜集、整理,加强数字化研究,有利于图文声像并茂地向学生介绍广东省内各地区、各类别的不同级别的音乐类“非遗”资源及传承人;深入挖掘和展现岭南文化的厚重底蕴与优秀精华,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体现其教育价值。
(二)教学方面
高校不仅具有丰富的智力资源即专业师资力量,能为音乐类“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提供充分的专业指导;配合政府、传承人做好实质性的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同时通过相关的课程设置、教育方式方法的专业化、集约化能培养更多更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化传承人后继无人的局面。
立足广东,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因地制宜开展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并将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内容。不但能够丰富高校音乐课程的教学内容,拓展教学资源,体现地方特色,还能够以此为契机,编写相关音乐类“非遗”普及教材,有效地传承广东省的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的保护与传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具有广东特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建设精品课程以及教材革新,开设艺术类非遗特色专业。通过音乐类“非遗”丰富多彩的教学内容与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真正从素质教育的高度,朝着全面培养学生能力的方向发展,以文化传承的视野重新审视音乐学科的教学,探索出具体有效的有关音乐类“非遗”的教学形式和方法。
(三)传承方面
在社会文化急剧变迁的今天,传统文化极易丧失其保存、传承的生态环境。在高等学校艺术教育中对传统表演艺术文化的内在价值进行理解和发掘,在此基础上,对其传承模式进行深入探索与研究,有可能为广东艺术文化的保存、延续、发展提供一种校园形态的场所、方法与思路,并为其可持续发展创造新的生态环境。同时也能够通过营造浓郁的地域文化氛围,提升校园文化建设。
通过在高校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大家进一步认识非遗的地位、价值、作用,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氛围,利于深入探索建设中华传统文化在高校的传播体系。
二、高校参与音乐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思路
高校参与音乐类“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旨在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适合高校的、具有广东特色的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之路。通过研究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进行保护与传承的实践方法,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在此方面的研究成果与方法,为广东省音乐类“非遗”保护做出教育传承的努力。
(一)广东省音乐类“非遗”现状的调研
目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众说纷纭,各有利弊,尚未统一。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按照国家制定的分类标准、遗产名录予以公布的。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包括传统音乐类、传统舞蹈类、传统戏剧类、传统曲艺类等类别。目前尚未有完整而系统的资料库或专著能够便捷地查找到相关资料,不利于相关内容的学习与研究,直接影响其保护与传承。
因此,首先应对广东省各级非遗名录进行搜集与整理,按照部级、省级、市级等不同级别,珠三角、粤东、粤西和粤北四大区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四大类型把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予以分门别类。通过搜集、整理、汇编,以此为基础,编写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普及教材。其次,应对广东省内兄弟院校关于音乐类“非遗”保护工作进行学术调研,通过调查,了解“非遗”在高校传承的现状,总结各个高校在保护与传承方面的经验与不足,提出思考与建议,撰写相关调查报告。再次,可结合各自高校的地缘与师资条件,对本区域内代表性的“非遗”项目予以实地调查,通过文献资料搜集、田野调查系列报告会、田野调查多媒体展示等多种形式,积极展示和宣传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音乐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实践研究
在高校的音乐专业与非音乐专业中进行实践研究,从专业、普及层面做好音乐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相关工作。在音乐专业方面,对专业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如将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民族民间音乐课程教学范围,在音乐赏析、专业演唱、演奏等课程中渗透“非遗”文化,以求达到继承和保护的目的;将民间艺术家――非遗传承人作为“活性资源”请进校院、请进课堂,举办“非遗音乐进校园”活动,实现非遗的动态保护与传承。在非音乐专业,开设与音乐类“非遗”相关的选修课程,积极宣传教育;与校社团结合,积极开设校园“第二个课堂”,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认知、学习、研究“非遗”音乐,激发学生对音乐类“非遗”的兴趣与热爱。
筹备构建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不仅对广东省的非遗工作保护和研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还有利于促进校园文化的发展。发挥高等院校资源充沛的优势,和其他学科建立共同研究的关系。重视“非遗”音乐传承的研究团队与教学团队的建设;与广东省其他兄弟院校进行广泛的交流与研究,从多角度探讨非遗音乐的传承模式。
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努力贯彻构建广东省文化强省的总方针,广东省的高校有责任与义务承担保护与传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努力探索,不断提高全省的文化软实力及对外文化影响力。
基金项目:
本文为2015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广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的保护与传承研究》的阶段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
①来源于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录的统计数据。
参考文献:
[1]李爱真,吴跃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论[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1.
非遗传承工作总结篇6
相比于一般的政府部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没有太多的经验可以借鉴,很多事更需要亲身去实践,工作很是繁忙。平日不大接受媒体采访的张媛媛,和记者谈及具体工作和个人体验时,亦如她平日一贯的工作作风,言简意赅、观点明确。
文化底蕴与非遗资源
安徽历史悠久,文化积淀厚重,在张媛媛看来,这和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是一脉相承的:“包括存近代出现的诸如胡适、陶行知等这些代表性人物身上都能体现。正是因为悠久的历史和这种传统文化的传承,所以安徽的非遗项目就比较多。我觉得这是一个大环境和区域性的特点相结合的结果。”
同时,多元的地域特征和文化特色,也是安徽文化色彩浓厚的关键因素:“从整个安徽文化的分层来看,以长江、淮河、新安江三条水系为界,整体传承中地域特色也比较鲜明:北方,是以老庄以及建安时期的文化为,和中原文化一脉相承;到中部,就是安庆、合肥一带,儒家底蕴比较突出;再到江南,即整个徽文化的发源地,使得安徽不仅在整体性上有一个文化氛围,更因不同的地域特点而留存下多种多样的非遗种类。”
但,一个地域的文化价值,当然不仅在于其文化门类的丰富和文化底蕴的深厚,更重要的还在于传承和保护。当记者提及文化传承的“断裂”问题时,张媛媛说道:“你说的‘断裂’应该主要指的足‘’,这个是全国性的,安徽也在所难免。但整体而言,徽文化的传承相对来说是比较完整的。还有一点我们比较引以为做的是安徽一些代表性非遗项目至今在民间的巨大影响力。就拿传统戏曲来说,很多时候传统戏剧的生存现状是令人担忧的,但安徽的黄梅戏、庐剧等,在民间的传播,到现在都非常繁盛。你去安庆、合肥的各个区县、街道看看,民间小剧团的名种演出不断,老百姓经常聚在一趣亮上几声,都是很常见的现象。当然,如今我们也面临一定的困难,但是这些非遗项目有非常好的民众基础。”
传承的相对完整与良好的民众基础,是文化传播与延续的重要保证。在文化越发边缘和式微的今天,这对于非遗传承人和非遗工作者而言,无疑是幸运的。采访结束后,记者走访了一些代表安徽文化特色的区域,深入民心的文化理念让人印象深刻。
“保护就是长远的大产业”
2004年至2009年,安徽省文化产业增加值平均增幅连续三年达30%,高于全省GDP增幅。这一“安徽特色”引发了全国的讨论热潮,也是谈及安徽文化时所绕不开的问题。而非遗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产业推动的良性发展,不仅可以在经济层面产生效益,也能同时促进文化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其实,文化产业与文化保护,似乎历来是一个“矛盾”的双方,通过改革与保护使二者之间能够和谐发展,不仅需要创新的勇气,更需要合理的布局,否则,稍微疏忽便会导致产业经济泡沫、文化资源浪费等尴尬局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文化产业,一直以来我们都是积极推动、谨慎利用的。在此方面,我们一直遵循国家关于非遗保护和开发的‘生产性保护’原则,即落脚点一定是在保护,而生产性是一个方式,绝不搞短期行为、盲目开发。”
“像安徽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典型――文房四宝,政府非常重视,极力推动,但我们不是急功近利,而是注重培育潜在的文房四宝消费群,像宣纸的保护和产业化,我们坚持的就是两条腿走路:一方面要坚守宣纸传统手工制作的技艺,这个绝对不能丢,和其他非遗项目一样,这块必须守住,因为这才是它们的核心价值;另一方面,针对诸如学生、书画业余爱好者的需求等,我们也结合市场进行批量化的产业生产,如今不管是手工技艺的高端宣纸还是广泛使用的普通宣纸,都供不应求,这样彼此结合起来,从而就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其实,安徽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和效益跟进,前提和根源还是在于对文化资源的合理保护上。如张媛媛所言:“保护就是长远的大产业。在文化产业开发及遗产保护上,安徽很多地方上做得很到位。因为特殊的地理、历史等因素,安徽很多地方,像徽州地区、我们熟知的黄山,其核心和优势恰恰就在于文化。所以文化保护和传承至关重要。”
“我们反复地向社会以及传承人宣传一个理念:传统的手工技艺、遗存的历史习惯,这就是我们的核心价值。简而言之,就是你这些非遗项目、传统技艺之所以‘值钱’的原因。为此,我们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财力与人力,因为要将这些保存下来并非易事。比如前面提到的我们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宣纸,保护也就不仅仅限于生产和传承人上面,像原产地的水源保护、保护和扩大原材料的种植、改造和净化造纸污染等等,都需要极大的投入。”
“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最难的在于找到一个合理的保护和发展道路,这才是当下最要探索、最要思考和最难做的一件事情。”张媛媛说。
“热情和热爱最重要”
虽然我们知道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传统文化的留存与文化精神的延续,但我们也知道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那就是这项工作不好做:油水少困难多、清闲少奔波多。安徽的非遗数量和质量一直靠前,而且如申遗文本递交、对传承人的保护等工作也一直备受赞誉。为了保持既得成果和保证工作价值,张媛媛身上压力不小。
为确保非遗项目的质量,张媛媛在工作中必须十分严谨和细心。比如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安徽省本身的自我审查就十分严格。此外,要真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项目审核到经费管理,从田野调查到分析汇总,从宣传推介到政策制定,都必须要亲自体验、身体力行。“文化遗产是‘宝’,不能丢,也许现在你看不到它们所带来的价值和效益,但我相信总有一天,文化还是最受重视的。这个工作,我们这一代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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